影响长期偿债能力的其他因素
分析企业长期偿债能力,除了直接用长期偿债能力的指标进行分析评价之外,还应注意未在财务报表上充分披露的如下其他因素。
1.资产价值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价值主要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认计量的,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往往有一定差距,表现在:
(1)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被高估或低估。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历史数据,而市场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对于某些资产的账面价值已不能完全反映其实际价值,如企业处于城市中心地段的厂房会发生大幅度增值,而一些技术落后的设备其账面价值又会大大低于市场价值。
(2)某些入账的资产毫无变现价值。这类项目包括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以及某些人为制造的应收账款、存货等,前者已作为费用支出,只是因为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才作为资产保留在账面上的,而后者是“粉饰”的结果,这类资产的流动性几乎等于零,对于企业的偿债能力毫无意义。
(3)尚未全部入账的资产。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企业的资产并非全部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往往一些非常重要的项目未被列作资产入账。例如,企业自行开发的、成本较低而计入期间费用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其商用价值是不容忽视的。又如,一些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是以公允价值披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这种揭示有助于使用者分析与之相关的企业的重大盈利机会或重大潜在风险。
2.长期经营性租赁的影响
当企业急需某项设备而又缺乏足够的资金时,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解决。财产租赁有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种形式,融资租赁的设备可视同企业的自有资产,相应的租赁费作为长期负债处理;而企业经营租赁的设备则不包括在固定资产总额中,如果该设备被长期占用,形成了一项长期固定的租赁费用,实际上是一种长期筹资行为,但其租赁费用又不能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如此,需要偿还的债务和用作偿债保障的资产两方面都出现了特殊情况,若被忽略就会对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 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影响
按照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尽量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负债,而不得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资产(如预计合同方的违约罚款收入)。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尚未规定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只是要求在表外披露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及为其他企业的贷款担保,视为或有负债;此外,中国证监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或有负债及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承诺事项,指企业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的要求而引起义务的事项,例如,与贷款有关的承诺、信用证承诺、售后回购协议下的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只要达到特定条件,即发生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
由此可见,无论是或有事项,还是承诺事项,均有可能减弱企业长期偿债能力,必须对此严加观察和分析,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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