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的管理
作者:六丰财务60 11-04 16:09
银行存款是货币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金额大,流动性强的特点。企业应对银行存款进行严格管理。按照国家1997年9月19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银行存款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1.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可到开户银行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送款簿、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企业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也就是由银行按照事先规定的结算方式,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出,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因此,企业不仅要在银行开立账户,而且账户内必须要有可供支付的存款。
2.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办理银行存款的存入、付出和转账业务。企业在银行开户,必须送存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印鉴,签发各种结算凭证时,盖有留存银行印鉴的印章方为有效。企业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只办理本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业务,不得出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
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一样,应由出纳人员管理,并负责办理收付款业务;票据及各种付款凭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由专人负责审批;审批和具体签发付款凭证的工作应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办理,不能由一人兼管。
4.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企业向银行存入款项时,要填制“送款单”或“进账单”,将现金或转账支票送存银行,或由银行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划转存入企业存款账户,企业根据“送款单”或“进账单”回单联或银行收账通知单入账。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或支付款项时,应签发支票或其他结算凭证或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主动将款项从企业存款户中划出,企业根据银行盖章的付款通知单入账。企业填写的各项收付款结算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弄虚作假以套取银行信用。
5.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
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都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外,都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因此,企业要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不符的账项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原因,进行账项调整。
1.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可到开户银行购买各种银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如送款簿、进账单、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用以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企业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也就是由银行按照事先规定的结算方式,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出,转入收款单位的账户。因此,企业不仅要在银行开立账户,而且账户内必须要有可供支付的存款。
2.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必须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办理银行存款的存入、付出和转账业务。企业在银行开户,必须送存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印鉴,签发各种结算凭证时,盖有留存银行印鉴的印章方为有效。企业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只办理本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业务,不得出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
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一样,应由出纳人员管理,并负责办理收付款业务;票据及各种付款凭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由专人负责审批;审批和具体签发付款凭证的工作应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办理,不能由一人兼管。
4.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企业向银行存入款项时,要填制“送款单”或“进账单”,将现金或转账支票送存银行,或由银行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划转存入企业存款账户,企业根据“送款单”或“进账单”回单联或银行收账通知单入账。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或支付款项时,应签发支票或其他结算凭证或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主动将款项从企业存款户中划出,企业根据银行盖章的付款通知单入账。企业填写的各项收付款结算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弄虚作假以套取银行信用。
5.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
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都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外,都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因此,企业要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发现不符的账项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原因,进行账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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