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审计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征收税金的一系列税种的总称。目前开征的房产税、契税和遗产税,就属于财产课税。
开征财产税,具有调节财产拥有人的收入、限制其奢侈性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等作用。
(一)房产税审计
1994年修订后的房产税条例,其纳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产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的,由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房产税以房屋财产为课税对象,以房屋的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评估值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专门的财产评估机构每过3-5年评估一次所确认的房产价值。房产税采用1%-5%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级政府在此幅度内确定。
以下房产除用于生产经营的以外,可免征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产;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房产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政府确定。纳税地点是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对房产税审计,应查明是否有漏纳房产税的情形,有无将生产经营用房伪装成自用房屋逃税的行为;计算税额时所用的房产评估值是否为最新的评估值,所用的税率是否为省级政府规定的税率;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期限和地点如实缴纳税款;有无滥用减免税政策或随意征收的情况。
(二)契税审计
契税是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取得人征收的一种税。即在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房屋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
契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买契税,按买价的6%征税;典契税,按典价的3%征税;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的6%征税,另外,对交换房屋的,若双方价格相等则免征契税,若不相等,则对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税率征税。
契税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房屋产权变动订立契约后三个月内办理纳税手续,并按当地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对契税的审计,重点是审计订立契约的双方是否有前述“三套合同”偷漏税的行为。当申报契税的成交价明显偏低时,税务审计人员应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另估成交价征税。另外,财政部门和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必须持房屋承受人完清契税后方能发给房屋产权证。对逾期不办纳税手续的,要作必要的惩处。
属于财产课税的还有遗产税,因其与企业财务无关,而且企业也无扣缴义务,故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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