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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的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数。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的亏损无关,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计提公益金。即按上述步骤以同样的基数计提公益金。


     第四,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五,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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