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作者:六丰财务86 11-04 16:17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1-09-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 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分享:
上一篇: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地址邮编核对
下一篇: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浏览排行 最新发布
- 01卫生部:研究血液制品 ...2019-11-04
- 02中国人民银行发放61 ...2019-11-04
- 03民政部拟规定基金会重 ...2019-11-04
- 04应健全保障房建设投融 ...2019-11-04
- 05全国金融工作会议1月 ...2019-11-04
- 06陶瑞芝:鼓励央企向上 ...2019-11-04
- 07半月谈:把脉2012 ...2019-11-04
- 08上海市房管局副局长庞 ...2019-11-04
- 09通用航空业补贴即将落 ...2019-11-04
- 01资产审计之银行存款收 ...2019-11-04
- 02资产审计之审查现金收 ...2019-11-04
- 03资产增减变动审计2019-11-04
- 04温家宝元旦到湖南看望 ...2019-11-04
- 05北京今年将试点家具以 ...2019-11-04
- 062012年经济领域新 ...2019-11-04
- 07北京市属国企2011 ...2019-11-04
- 08生肖邮票带动整体邮市 ...2019-11-04
- 09非美货币上涨金价高位 ...2019-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