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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办理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办理条件:

(一)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

八、申请表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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