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
一、办理主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 所属期期末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4. 上期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一份;
5. 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购买货物劳务等非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支出预算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 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7.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8.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五、办理期限:
20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审批结果通知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八、申请表式: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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