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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  

 

一、办理主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2.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 所属期期末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4. 上期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一份;

5. 应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购买货物劳务等非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支出预算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 当期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7.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8.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五、办理期限:

20日

六、办结告知方式:

《审批结果通知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八、申请表式: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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