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办理主体:
纳税人
二、办理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三、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发票领购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于首次申请印制出口专用发票);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
7、《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
8、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办理期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办结告知方式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八、申请表式: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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