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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1〕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3-04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本费征收范围
工本费包含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塑套和镜框,现均应免费提供。
  二、关于已经收取的工本费退付问题
  关于2011年2月1日至今已收取并上缴中央金库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如何退付的问题,应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由各分局进行受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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