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如何注销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变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清票时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
纳税人办理清税、清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2.《发票购用印制簿》;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4.《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清税、清票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国地税正、副本原件
3、《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4、《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8、《退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审批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提交)
9、《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交)
10、《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人先办妥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手续后提供)
11、《取消货运自开票资格通知书》(原货运自开票企业提供)
因注册地、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税务机关在对迁移纳税人开展清票审核工作时,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并视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采取预留用量措施。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4日内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缴清税款,缴销发票的基础上,一般3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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